
刘亚娟律师简介:
刘亚娟律师粤家律师团首席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田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是深圳地区少见的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
小编:经数度邀约,我们今日终获采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亚娟,下面欢迎刘亚娟律师。
刘亚娟律师:主持人好!我是刘亚娟律师,很荣幸今天能被邀请进行本次的访谈。
小编: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观念和思想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诸多负面问题却也在滋生蔓延,体现在婚姻家庭方面就是离婚率骤增,那么,在刘律师您代理过的诸多案子中,离婚案件都存在哪些共同点?
刘亚娟律师: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但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和价值的增大,许多离婚案件也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量、数额巨大而增加了分割的难度,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所以现代的婚姻案件也更加复杂的多。其中本人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所有案件又都涉及房产的纠纷。
小编:能不能请刘律师向大家分享几则有关房产的离婚案件?
刘亚娟律师:当然可以!今天我就向大家分享两则个人觉得比较有代表性的设计房产的离婚案件。
首先,我向大家分享一则涉港离婚后数年对方再提起财产争议纠纷的案件,案件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某女士(深圳人)离异后与香港某男士(离异)在大陆登记结婚,婚后移居香港,本以为可以过上一段平静生活的某女士却没有想到,这位香港老公具有暴力倾向,一言不和就动手打人,随着家庭矛盾的不断提升,家庭暴力也在不断升级。数年后,某女士实在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遂在香港法援的帮助下,将香港老公诉至法庭,后法庭判决两人正式离婚,香港老公获得香港房产,某女士获得深圳房产,某女士离开香港回到深圳,生活进入了平静期。然而,数年后深圳房产价格骤增,一纸诉状又将某女士平静的生活打乱,原来是香港老公看到深圳房产价格上升后,觉得自己亏了,遂在深圳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深圳房产。
法庭审理期间,对方律师辩称香港法院的判决在大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时在香港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将深圳房产的使用权给了某女士而不是所有权(涉及小产权房);甚至还以香港老公是孤寡老人为由博得法庭同情。但本人知道,港澳台等地区的判决须将其做公证后方能做为证据来使用,于是将香港法院的判令通过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做了公证,并提交法庭,后深圳法院肯定了此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对方提出的对方当事人是孤寡老人之说法,本人却认为:“香港居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点是无需争辩、毋庸置疑的,再者,究竟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弱势一方?,我想我方当事人遭受家暴并向香港法律援助处申请援助的证据完全可以佐证……。”
因该案既涉及香港法院判决的效力认定,又涉及深圳多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案情极为曲折复杂。该案历经一审、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多个程序,本人介入后,经过多方努力和抗辩,最终法院全部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从而有效的维护了某女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为大家分享一则关于赠予房产未过户、未公证,持有房产人可撤销的案件。
小张(男)和小李(女)在深圳自由恋爱结婚,小张为表示自己对小李的真爱,婚后即与小李签订协议约定其名下由父母出资在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父母付的首付)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好景不长,小两口一起生活不到两年即开始闹起了离婚而对簿公堂。小李要求按照两人约定分割所住房产的50%份额。小张情急之下求助律师,经多方打听找到本人,希望本人能帮助他。法庭审理期间,我方主张: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权利的转移必须要办理过户登记,本案由于房产并没有过户至李女士名下,因此,张先生可以撤销赠与。而且关于本案,深圳地区也已有类似判决,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律依据是统一,裁判规则也是统一的,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敬请法院慎重考虑!
正是由于本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理所在,对方意识到情势不妙,于是提出调解,本人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考虑到毕竟夫妻一场,最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解决了本案,为当事人保住了房产,同时也快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彼此的心灵创伤降到了最低。
小编:感谢刘律师的精彩分享,我想问一下,港澳台等地区的判决在内地法院是不是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刘亚娟律师:是的,港澳台等地区的判决须将其做公证后方能做为证据来使用,香港法院的判令可以通过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做了公证,才能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原来如此,赠予房产未过户、未公证,持有房产人可撤销,这是指赠与房产中的所有权转移必须要办理过户登记吗?仅有赠与的意思表达是不行的?
刘亚娟律师: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房产权利的转移必须要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所以在这里要建议大家在接受房产赠与时,需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移转手续。
小编:嗯,听刘律师的一番解释,让我们都受益匪浅,原来看似简单的一个涉及房产的离婚案件竟有那么多问题要考虑,真的是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情还需专业的人才能做好、做大。非常感谢刘律师今天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出来给我们分享如此多的干货,在本次的会谈中,鄙人真的是受益匪浅,再次感谢刘律师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