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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真题每日一讲(2.5)
作者:jeovani 来源:深圳教育在线 更新日期:2015-2-5

  (单选题)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39题

  【正确答案】D

  【名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及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向外送达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国际条约;

  (2)外交途径;

  (3)使领馆(向中国人);

  (4)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5)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6)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7)公告(3个月);

  (8)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能够确认收悉);

  (9)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其中,除公告送达为兜底性条款外,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对其他送达文书方式无明确适用顺序,而是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这一倾向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 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同时,2013 年5月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选择何种方式的原则为便提、高效原则,A错。法律规定对外送达方式中存在邮寄送达,B错。使领馆送达的前提是向本 国人送达,受送达人是外国某公司,故不能采用通过中国使领馆送达的方式,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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