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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新闻: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进行时
作者:luis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4-7-9

  随着增值税改革大幕的拉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可谓先行一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目前,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有多档简易征收税率,其计征方式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而本次政策调整是针对适用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此前,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率为6%、5%、4%、3%四档并存,在7月1日之后,6%和4%这两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3%进行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如按6%征收率的自来水、小水电、建筑产品和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的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以及此前征收率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这进一步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赵全厚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把4%和6%的征收率并为3%,相当于国家让利小企业,有利于小企业发展。此外,此次通知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征收手续上的简便。抵扣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会比较复杂。简易办法就不需要抵扣的核算管理,更有利于简化征收。

  政策带来的利好显而易见,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今后统一按现行的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将为相关领域的企业减轻约240亿元的税负。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钱津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现在有些行业如典当、拍卖等不太景气,政府想通过简化税制刺激行业发展,体现了政府对投资和个别产业经营的支持。

  有专家认为,此次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税改新政,可以看做是结构性减税、财政定向发力的一部分。

  此次结构性减税将焦点集中在了特定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制合并与简化。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仍旧适用于四档增值税税率:17%、13%、11%和6%。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结构性减税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未来在这一部分的改革是应有之意,别的企业都减税,但这部分企业不减税恐怕不符合减税的基本精神。

  “这次的简化税制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个别产业的支持,是限定产业范围的变动,并不是普遍的,全面铺开的。”钱津对记者表示,我国历来在税收方面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大动”,一种是“小动”。“小动”是基本框架不变,只是局部修补,“大动”则是要建立趋向于和发达国家一致的税收结构。简化税制是“小动”,至于未来在顶层设计方面会不会“大动”仍是个未知数。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税研究所所长曾康华则强调,简化税制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究竟实行哪一税率是适当的,不只要看税制本身,还要看其在宏观层面能否促进经济增长,纳税人是否感到公平等,以求最终达到公平、效率和刺激经济增长相互协调统一的目的。

  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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