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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诉法:原告的确定
作者:sunny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4-5-23

  司考行诉法:原告的确定。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确认原告资格是每年都会考查的重点,对此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1. 一般确认规则: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据此可以把原告分为两种: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行政相对人);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行政相关人)。

  2. 经转移的原告资格: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可以为原告(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死亡的,资格转移给其继承人);法人、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法人、组织为原告。既然是原告,当然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注意受托人不是原告,应以委托人名义起诉:如果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委托代为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2款)

  3.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18条特别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1)合伙。①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②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同);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法律 教育 网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该组织自身为原告。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是原告,只是代表原告进行诉讼。

  (3)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企业自身和投资人(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均可为原告。

  注意,投资人(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既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股份制企业——该企业自身为原告。

  注意,其内部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不是原告。

  (5)非国有企业资格灭失(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企业自身和法定代表人均可为原告。

  注意,此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案件——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等)均可为原告。

  注意,土地使用权人作原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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