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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作者:sunny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4-5-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在司法考试中,据考生普遍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属于比较难掌握的。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我们对行政组织以及行政活动的陌生,许多人可能根本没有接触过行政机关,对行政活动更是不甚了了。惟其陌生,在解答相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二是行政活动有着不同于民事活动的运行逻辑,基于生活的经验,我们可能形成了民事活动的思维定式,但以之思考行政活动并判断相关问题,则由于行政活动特有的逻辑,旨趣相异。但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以遵循。应对司法考试重要的在于对规律的把握。

  对于前者,需要考生多增加对行政组织与行政活动的感性认识。从总体上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与民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是,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面对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经常产生的问题就是要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众多组织机构从事活动这一现象。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有所了解,然后运用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分析。

  复杂的机构也就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很多,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大多集中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三个单行法律之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把握应当结合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项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中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件,只不过对这两部分的内容,建议考生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许多内容相同,因此,可以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顺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把握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约束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诸如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等,也是经常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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