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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公告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7-1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招考职位和培养院校

  全省计划为基层政法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定向培养招生)400名,其中,基层检察院22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大学;公安机关126名,培养院校为山东警察学院;基层司法所252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考职位详见《2010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定向培养招生)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招生)职位表》),培养模式及培养方向如下:

  山东大学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检察院业务方向。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检察院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警察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公安业务方向,报考学历条件见《招考(招生)职位表》,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专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司法行政方向,报考学历条件见《招考(招生)职位表》,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班招录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在我省统一计划内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截止到2010年7月4日),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专为项目生设置的职位,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76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已经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1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2)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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