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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三章(1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9

  6.其他业务类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4)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5)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9)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10)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1)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

  普通住房:

  ①不足2年——差额计税

  ②超过2年(含2年)——免税

  非普通住房:

  ①不足2年,全额征税

  ②超过2年(含2年)——差额计税

  (1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17)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8)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 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

  B. 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C.咨询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

  D.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选项C不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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