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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二章(2)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9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协商一致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备主体合法性的是( )。

  A.未满16周岁的小张与某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

  B.未满16周岁的小李与某杂技团签订的劳动合同

  C.未满16周岁的小王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D.未满16周岁的小赵与某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2)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例题·简答题】某化妆品公司招聘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统一的工作服装,并表示在员工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并将制服完好返还公司后,公司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员工。部分员工认为公司收取押金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问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处理?

  『答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以提供制服的名义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将该押金返还给员工,并可以根据实际收取押金的员工人数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定合同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定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定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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