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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一章(16)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5

  (三)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考题·单选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2006年考题)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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