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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一章(8)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4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有:

  1.民商法

  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与其他相比,强调“平等”地位)

  (1)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外汇、工业产权、竞争法)(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3.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与程序法相对的是“实体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例如第二章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一般公认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经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

  (前述: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1998年考题)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财产继承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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