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二章(10)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二章(10)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30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强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二章(10)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04-2017 www.szedu.net 深圳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