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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一章(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3-29

  第一节 物权概述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孽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①货币: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就推定范围货币的所有权人。②有价证券。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是法定权利。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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