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