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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15年报关员考试:贸易管制措施详解(3)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2-7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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