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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法分论(6)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2-1

  (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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