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28、支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2)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3)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9、票据的基本规定(见表2-5)
种类 |
使用 条件 |
适用 区域 |
金额 限制 |
付款 期限 |
背书 转让 |
挂失 |
支付 方式 |
汇 票 |
银行 汇票 |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
同 城 异 地 |
无 限 制 |
1个月 |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
商业承 兑汇票 |
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和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真实的资金来源 |
见票即付;定日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不超过1个月 |
可背书 转让 |
可向承兑 人挂失 |
转 账 |
银行承 兑汇票 |
可以 挂失 |
本 票 |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无限制或定额 |
2个月 |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
支 票 |
现金 支票 |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个人的各种款项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无 限 制 |
10天 |
不能背书转让 |
可以 挂失 |
只能支现 不能转账 |
转账 支票 |
可背书 转让 |
可转账 或支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