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17、票据权利,是指特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18、汇票(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以下的特征: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 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3) 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4) 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19、汇票的种类:(见表2-3)
划分标准 |
信用 |
出票人 |
付款期限 |
银行汇票 |
银行信用 |
银行汇票 |
现票 |
商业汇票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 和商业承兑汇票) |
商业信用 |
商业汇票 |
期票 |
20、出票(基本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按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