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见表2-2)
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
|
|
非经营性 |
经营性 |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
1)违反规定讲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有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 |
1)违反规定的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 |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个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三种。
14、票据的法律特征:1)设权性;2)金钱性;3)流通性;4)文义性;5)无因性;6)要式性
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人。基本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票据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16、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其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讲影响该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