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
10、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讲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见表2-1)
基本存款账户 |
概念 |
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常委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
提供文件(证明) |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
一般存款账户 |
概念 |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 |
非独立核算或分支机构 |
使用范围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基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提供文件(证明)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