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6、本例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后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面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