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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所有权(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10-1-27

  一、 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

  (1)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国有财产范围: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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