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考试报名
往年的经验:
初级会计,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中级会计,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高级会计,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当年的6月。
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由当地财政局或人事考试中心指定。
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高级会计师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4、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①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② 其他具体事宜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还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③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名方法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 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考试
考试时间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未定,请参看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5月16、17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介绍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考试科目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2、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一个科目。
命题依据
2010年度各科目命题均以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作为依据,考试内容均不超过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及内容。
考试题型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的试题题型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中级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考试时限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180分钟,其他科目均为150分钟。
答题要求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包括:试题、答题卡、答题纸。
试题包括客观题和主观试题两部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为客观题,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在试题或答题纸上答题的,一律按成绩无效处理。
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为主观试题,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上规定位置答题,用铅笔答题或在稿纸上答题的,一律按成绩无效处理。
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试卷评分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规定执行。
考试大纲
点击查看2009年考试大纲(完整版)
考场设置
1、初级会计,中级会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2、高级会计: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考生发现试题、答题纸分发错误,试题、答题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座次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六、考生在答题时,对于客观试题,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对于主观试题,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 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 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格标准
考试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每门满分100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一般为60分及格。
历年真题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及解析汇总
考试辅导
(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我主考方没有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举行辅导班,任何打着人事部门或者命题组的名义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我主考办没有关系,请考生在选择辅导班时慎重。
面授辅导:经调查评估,北京安通学校在会计职称考试方面办学有数年的历史,在考生中也有良好的口碑,推荐考生报考。
网校辅导:近年来,网校辅导已经成为会计辅导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网校辅导凭借其便利性和实惠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考生的认可。考易网校由北京大学多位专家教授共同创立,是国内最早从事会计职称考试研究和培训的教育机构。在2010年的会计职称备考中,考易网校推出了四种班次的辅导班,在考生中有良好的口碑,推荐考生报考。
第三部分:成绩及证书
成绩管理
1、初级会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会计: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3、高级会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成绩查询
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信息汇总 成绩复查通知汇总
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前审”制,即在考生报名时,由各财政及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另一种是 “后审”制,即在考生领取合格证书时由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在报名资格审查中,一般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2008年各地《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审查、办证通知汇总
证书办理
每年成绩下发后,当地财政局和人事局会公布办理相关证件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去办理即可,一般是在8月下旬到九月下旬左右。领证时请携带本人准考证、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张。各地具体情况以当地财政局或者人事局的通知为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各地《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审查、办证通知汇总
第四部分:常见问题答疑
报考疑问
◎考试前不慎将准考证或者身份证丢失了,怎么办?
考生在考试前丢失准考证,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补办准考证事宜。如果丢失身份证,需要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发证部门联系办理补发身份证手续,如果时间紧张,可由公安机关为你办理临时身份证。
◎在主观试题答题时,对于需要用红字反映或处理的数字,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或用涂改液修改答题卡上的错误信息,这样会不会影响考试成绩?
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违反了会计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如第四款规定,“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对于主观试题答题时,遇到需要用红字反映或处理的数字,考生可使用允许颜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对这些数字用“—”表示,或在数字外用“()”表示,或在数字后加“(红色)”表示。
用涂改液修改答题卡信息是违反会计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如第七款规定“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我在两年内连续通过了中级三个科目的考试,可是在今年报名时,忘记填涂档案号,身份证号也填错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领到合格证书吗? 如果没有填涂档案号,只有身份证号。能否实现两年成绩的合并?
档案号和身份证号是实现考生两年成绩合并的必要条件。你没涂档案号,身份证号也填错了,考试管理机构无法将你两年的考试成绩顺利合并,需要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年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号和身份证号更正手续后,方可领取资格证书。
如果只填一个身份证号,从技术上讲,可以从数据库里找到你,并给你补上档案号,即可以实现两年成绩合并;但万一身份证号填涂有误,计算机系统会将你确认为新考生,就无法实现两年的成绩合并。所以请牢记要按规定把两个号码都正确地填涂在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上。
◎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不同,怎么办?
考试前可持准考证去报名的地方请工作人员进行更正和登记,如果成绩通知单上的名字仍然有误, 而成绩通知单上的准考证号和档案号是正确的,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报考时相关材料及准考证、成绩单,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或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具体更正手续可咨询当地考试管理机构。
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是在填写报名信息卡时,查错姓名区位码或者涂错了区位码的信息点而导致的,请以后填涂报名信息卡时注意相关填写和填涂要求,以免误涂。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报名登记表和报名信息卡的填写、填涂基本要求:
报考人员应用蓝色、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的相关栏目,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按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考试报名信息卡相关栏目内准确、工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信息除填写汉字外,还需要从报考手册中查询区位码,并填写和填涂区位码)。报考人用橡皮将错误的信息点擦拭干净后重新填涂正确的信息。
◎今年已经考过两科,请问明年考试可不可以在不同地区报名? 如何办理中级合格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异地报考。即在相连的两年内分别在不同省份参加考试,两年的考试合格成绩可以合并计算,但考生必须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考试成绩档案调转的相关手续。
省内跨地区报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只要在报考时,档案号和身份证号都填写正确,按照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和指定地点并带齐所需证件办理领取考试合格证书手续即可。
如果是跨省份报考,举个例子,如果你要从广州到北京去工作,则需要凭本人的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先到广州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开具成绩档案转出证明并取得考试成绩档案转出的软盘。明年报考时你必须将上述资料一并交给北京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工作人员,方可实现你两年考试成绩的顺利连接。否则将会导致你两年度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并计算,不过会计资格考试实行的是属地原则,你在北京报考时,还应提供你在北京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跨省份报考的人员需要在最后一科考试成绩合格地的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如果本人对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有异议,如何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复核?
考生可持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在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查询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专家为其复查成绩。
◎为什么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成绩,每个省公布的时间不一样啊?
每年考试阅卷结束后,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本着为考生负责的态度,对阅卷情况反复核对。由于各地报考人数多少不一致,对于考生多的省份,核对工作量大,相对公布成绩的时间可能会稍晚一些。
◎成绩查询后已经通过全科考试,但准考证丢失领取职称证时须办理什么手续?
你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考证补发或其他相关手续。具体要求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在考试中把主观题的答案答错了地方,答题位置都往前移了,答错地方会扣分吗?
判卷人员会尽量找到相应的答案,如果你将相应题的答案标识得比较清楚,判卷人员找到相应的答案后,你不会因此扣分。
◎合格标准查询中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待定”有什么区分?他们是如何界定?
合格标准“是指成绩合格的分数线,”合格标准待定“是指你上网查询时,国家尚未确定当年度的成绩合格标准。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没有身份证,我在报名时怎样填写报名信息卡中的身份证号码?
报考人员为现役军人的,在报名时可由报名点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为你设定一个身份证号码,其编码规则与相应的内容如下:
X X X X X X X X X X XXXX X
1 2 3、4 5、6 7、8 9、10 11—14 15位
省代码 地市代码 0 0 出生年份 出生月份 报名序号 性别
注:上述编码规则中,第5、6位为军人识别码,必须填写“00”;“出生年份”填写后两位,如1970年出生填写“70”;“报名序号”只填写后四位,如报名序号31234填写“1234”;“性别”识别码分为“1、2”,男性填写“1”;女性填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