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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复习之比例巧记法(4)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9-12-13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 公司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 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5.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6.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 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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