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纳税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纳税人有下列权利: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纳税人负有的义务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分支机构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述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论机构大小,都应办理税务登记。注意注册税务登记也是税务登记的一种。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如果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该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三点?
举例:2004年,东方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东方公司限期缴纳,但东方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5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东方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东方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4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东方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
110万元,但东方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4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东方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东方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东方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东方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5年1月4日依法决定对东方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东方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东方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6)东方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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