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减免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第六节 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
★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税款追征和补征
(一)追征和补征的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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