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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09年报关员考试突击阶段复习重点详解(三)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9-10-19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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