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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申论热点:八大民生工程推进和谐陕西建设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9-30

七、农村养老:农村6成老人可集中供养

(一)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五年内每个县城新建一所容纳300人以上的敬老院,新建乡镇区域性敬老院175所,改造现有敬老院617所,新增供养床位6.3万张,其中2008年新增1.28万张。到2012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数达到6.2万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

(二)陕西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陕西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实际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参保。

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同时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提高。

(三)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做了规范。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体系。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按照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国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据劳动保障部介绍,从1992年开始,我国就在农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9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000多万农民参保,30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17个省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全国已有1000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社会保险。到今年7月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3%,到明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覆盖全国。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明确参保人享受保险的条件、待遇内容

确保个人及时足额享受社保待遇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草案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

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二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针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草案授权国务院做出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只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加大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力度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草案同时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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