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城建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99、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100、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
101、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2、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03、 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3、保障性关税。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特别关税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04、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105、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106、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107、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108、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是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10、 关税的强制执行: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11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仍然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113、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14、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15、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资源税类。
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118、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9、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 原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都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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