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58、 2006年4月1日以后,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汽油柴油税目单分了成品油,补充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等。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59、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用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60、 用于碰撞试验的小轿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为碰撞试验后的小轿车毁损无使用价值。但为取得参数而用于测试的小轿车则视同销售应计算消费税,因为使用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存在。
61、 委托方收回加工产品以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补缴消费税,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该按照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
62、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核算地,增值税是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63、 凡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应在我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保险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都应在我国依法缴纳营业税。
64、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营业税纳税人。
65、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6、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注意区别于干租、光租)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7、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8、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按建筑业征)。如果在销售环节再收取,应征增值税。
69、 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差额征税。一般贷款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全额征税。
70、 高等院校学历性教育的收费免营业税,高等院校进行技能性培训按文化体育业缴税。事务所对社会举办的经营性培训应按5%缴纳营业税。
71、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72、 企业对外承包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73、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4、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75、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76、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77、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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