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概念: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意:村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公共财产概念: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注意:①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
④客体: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公款or公物)
⑤收礼物是贪污;收回扣、手续费是受贿
挪用公款罪:public money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意:①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3种情形;
②主观方面不以占有为目的,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③客体只是公款+特定款物,客体不包括公物。[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