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以及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包括:
1)广泛性和综合性;
2)最高性和原则性;
3)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包括:
1)最高权威性原则;
2)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稳定性原则;
5)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分为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条件;内部条件主要是指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和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
第二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四种: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有三种: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