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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4-11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和可能发生争议但尚未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或是已经发生争议但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而是依法通过律师调解或提请仲裁机关解决的法律事务。
    3.是指为聘请单位或个人就业务上的问题,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
    4.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事项后,因当事人的原因或客观原因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的情形。
    5.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向公证当事人收取的有关费用。
    6.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1)促进改革开放、努力开拓的原则;(2)维护聘方合法权益、优质服务的原则;(3)平等信任,不强加于人的原则;(4)独立工作,勇于负责的原则;(5)搞好法制基础建设,预防为主的原则;(6)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法制的原则;(7)保守秘密的原则。
    2.(1)尊重审判人员,协助审判人员查明事实、核实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2)必须依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不得借故拖延;(3)应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庭秩序和纪律,不得暗示或指使当事人破坏法庭秩序,妨害诉讼的进行;(4)如认为裁判不当,应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此为理由损害审判人员的威信。
    3.(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六、论述题(共12分)
答案要点:
    1.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2.涉外公证的意义:(1)用于获得出境和入境的手续;第一,用于获得本国批准出国的手续;第二,用于获得所去国家的入境签证。(2)用于民间往来。第一,用于去国外探亲、定居;第二,用于在国外谋职;第三,用于在国外留学、参加外国考试;第四,用于在国外领取有关费用;(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第一,用于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第二,用于进出口贸易;第三,用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第四,用于向国外投标、承包工程、提取劳务和技术合作。(4)用于办理民事法律事宜。(5)用于域外诉讼。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1.(1)杨某私自收费。违反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或向委托人收取财物的要求。本案中,杨某没有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收费,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
      (2)杨某为其在工商局工作的朋友索取好处费是违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的执业纪律,还违反了不得接受贿赂、介绍贿赂的纪律,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2.公证处对该项收养公证不应办理。因为:
      (1)本案中被收养人吴彤已经有识别能力,而其生父母在未征得吴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答应将吴彤给汪某和林某做养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要求。按规定,办理收养公证,应由收养人、送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亲自一起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办理。本案中送养人吴某和刘某委托汪某和林某办理,不符合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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