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题1——计算分析题】
(2007年,5分)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比计税工资总额超支43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6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答案】
(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万元)
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81.6×33%=356.93(万元)
(2)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33%=8.25(万元)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356.93+8.25)×[25÷(1081.6+25)]=8.25(万元)
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8.25-5=3.25(万元)
(本问的简便算法:20÷(1-20%)×(33%-20%)=3.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56.93+3.25=360.18(万元)
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360.18-285=75.18(万元)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四)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例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
A.加计扣除
B.加速折旧
C.减计收入
D.税额抵免
【答案】AB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征收方式: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l2或l/4,或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方法预缴。
(3)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
3.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例题】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
【答案】BD
【例题——计算分析题】
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l50%加计扣除政策。
(3)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4)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1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5)支付诉讼费2.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6)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l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办公楼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20+1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