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4-10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下列资产摊销的支出,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B.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C.自创商誉
  D.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答案】BCD
  【解析】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A选项不正确。
  (六)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
  2.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提示1】这里的亏损,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
  【提示2】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手写板图示0502-01:
  【例5—1】某企业l999~2005年度的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请分析该企业亏损弥补的正确方法。
年度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盈亏(万元)
-120
-50
10
30
30
40
70
  【解析】该企业1999年度亏损l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0~2004年5年的盈利弥补。虽然该企业在2000年度也发生了亏损,但仍应作为计算l999年度亏损弥补的第一年。因些,1999年度的亏损实际上是用2001~2004年度的盈利110万元来弥补。当2004年度终了后,l999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已经结束,剩余的10万元亏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2000年度的亏损额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申请用2001~2005年度5年的盈利弥补。由于2001~2004年度的盈利已用于弥补1999年度的亏损,因此,2000年度的亏损只能用2005年度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该企业盈利70万元.其中可用50万元来弥补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剩余20万元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1】建荣公司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2004年度亏损额为300万元。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105.6
  B.6.6
  C.5.4
  D.3.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20-300)×33%=6.6(万元)。
  【例题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年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7年)
 
  【答案】√
  2.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例题3】下列各项中,符合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规定的是( )。
  A.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用投资方所得弥补
  B.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用境内总机构的所得弥补
  C.境内总机构发生的亏损,可用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
  D.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用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得弥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不得用投资方所得弥补;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本文共有 7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04-2010 www.szedu.net 深圳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