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为贯彻落实15号文件,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全文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甘肃省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意义 1、高技能人才工作对于推进我省工业强省战略实施,加快甘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技术创新、转化科技成果、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对于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特别是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以来,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成长环境明显改善。但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远远不能满足实施人才强省和工业强省战略的需要。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还缺乏应有的重视,重学历、轻技能的现象依然存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评价、使用等机制不健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高技能人才数量严重不足,培训经费投入不够,断档现象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把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施,作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要破除轻视技能劳动的陈旧意识,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加快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大力改善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环境,不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努力为“人才强省”和“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建立培养体现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力争在短时间内使高技能人才数量有明显增加,质量有显著提高,逐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数达到2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我省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到2020年,接近或达到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三、整合资源,拓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渠道 3、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校企合作为纽带,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企业参与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以我省现有的国家重点职业院校为依托,创建技师学院,开展高级工、技师的培训。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同时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参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市州,根据当地支柱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培训层次完善,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4、发挥企业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根据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标准,制定本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核心竞争力、保证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企业依托自办培训机构,或采取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竞赛比武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各级经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监督与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5、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组建甘肃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人事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及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组成,研究制定我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调整教育结构,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高技能岗位的要求,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实行非全日制、走训制、导师制等多种弹性培训方式实施培养。尽快建立我省技师学院,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高级技工学校。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进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试点。
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结合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履行相关义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从2006年开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组织专家每年评选1-2所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每年评选1-2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6、调动广大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培训、技能考核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培训、认证与使用、待遇挂钩的相关办法,鼓励职工参加高技能、多工种培训认证。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另对优秀学员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适当奖励。
7、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充分发挥我省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同时,要依托大型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3-4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多方筹集资金,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四、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8、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考核评价机制。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认定体系的建立要做到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继续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技师社会化考评试点工作,在大型企业(集团)组建技师考评委员会,不断扩大鉴定规模;进一步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考核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要结合高技能人才特点,健全完善其能力业绩的考核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办法。依托大中型企业,推广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实际,以工作过程和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为标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加快推进职业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强化职业院校教学计划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结合,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培训的引导作用。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9、通过职业竞赛选拔高技能人才。各行各业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比武和技能竞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为高技能人才创造更多的成长条件,提供更多的脱颖而出的机会。对于在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大型企业(集团)应定期组织技术、技能比赛、比武活动。对活动组织得力、质量保证、效果明显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纳入省级竞赛序列。
10、积极落实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从2006年起,凡是国家和省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企业也要逐步开展持证上岗制度,2008年底前完成技术工种岗位上的在岗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的职工,不得从事原技术岗位的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加强持证上岗的管理力度。
11、搭建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平台。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及科技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行同业技术交流及与科技人员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五、建立健全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12、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使技师、高级技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发挥他们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和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技术难题,完成精品工程项目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13、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使职工凭技能和业绩贡献能够得到使用和提升,并获得相应收入及待遇。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其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企业要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要探索实施有利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奖励。企业要善于发掘、总结和推广高技能人才的绝技绝活、特殊操作方法,并以其姓名进行命名。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在企业职工代表中,高技能人才应占一定比例。企业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技术工人意见,发挥他们在生产、管理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14、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企业奖励为主,辅以政府引导性表彰和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从2007年开始,设立“甘肃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获奖者。每3年开展一届陇原技能大奖和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每届表彰20名陇原技能大奖获得者和100名甘肃省技术能手。对获得“甘肃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和“陇原技能大奖”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对其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15、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各项待遇。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待遇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评聘待遇标准。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意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16、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完善信息平台,掌握当地高级技工以上的人才状况,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参加同行业技术交流及高层次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指导用人单位按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适时调整高技能人才的薪酬,稳定、吸引高技能人才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县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服务窗口,实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合作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打破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对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
17、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可为高技能人才进行商业投保。
六、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 18、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其经费主要用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经费,获得陇原技能大奖以上称号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深造、技术创新、难题攻关、独特操作方法推广等方面的费用补贴,师资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远程培训课程开发等项支出等。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有30%的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或投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企业或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19、落实企业职教经费。企业要按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足额提取1.5%作为职业教育经费;技术水平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1.5%-2.5%提取,一并列入成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50%以上要用于技能劳动者培训,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能劳动者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预算。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七、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0、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工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发改、经委、财政、国资、商务、教育、人事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
21、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在全社会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企业员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习成才,为加快工业强省战略实施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