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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3-27


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
会议纪要的通知
深劳〔2003〕10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
2003年6月20日,市劳动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市劳动局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当前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自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关系正逐步理顺。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确保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的有序进行,2003年6月20日,市劳动局与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召开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当前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是指中央各部委办、省级政府在深开设的用人单位及该类用人单位下属、控股的单位。
二、“意见”中的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编制系列的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的用人单位。
三、由市政府授予资产经营权的特区内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事务由市劳动局管理。
四、特区内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以下变更至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从1000万元以上变更至1000万元以下的,其管理权属关系在当年内保持不变。次年,则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在市劳动局或区劳动局办理劳动事务。
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区劳动局管理。
六、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其所属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性质,确定由市劳动局或区劳动局管理。
七、特区内无注册资本的社会团体、学校、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不含第六条所称的公司的分公司),属市级机关、单位许可成立的,由市劳动局管理。属区级机关、单位许可成立的,由区劳动局管理。
八、无法识别是市管还是区管的用人单位,其管理实行首接负责制。如首接的劳动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移送有管理权的劳动部门,受移送的劳动部门应当受理。
九、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由市劳动局查处。属区劳动局管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进行查处。
十、区劳动局间就管理问题发生争议的,报市劳动局确定管辖。
此外,会议认为,市区事权划分工作是新形势下劳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难度大,政策性强。市区间、各区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以确保事权划分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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