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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农村开展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3-27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华南农业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

按照《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立我省自学考试乡镇服务站的意见》(粤考委[1999]20号)规定,为落实自学考试面向农村发展的战略决策,积极推进农村自学考试服务体系的建设,为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建立更加合理的农村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网络,规范管理,加强对面向农村助学辅导工作的指导,更好地为广大农村考生服务,从2008年开始,加强面向农村开展助学工作的备案核准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面向农村助学辅导教学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或持有我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并通过了发证部门最近一次年审。

2、按我省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的有关规定,每年按时填报《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情况表》,注册登记手续完备(在本文印发时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在2008年2月28日前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办理)。

二、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要与面向农村助学辅导教学点签订合法的《办学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承担的工作。

三、有关主考学校每年要有统一的开展农村助学工作的办学计划,并在每年3月30日前将计划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备案(见附件一、附件二),待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方可招生办班。

四、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对其教学点的助学辅导过程和教学质量负第一责任。包括规范管理招生和办学全过程(如招生广告、收费、辅导等);严格按照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指派合格的教师授课、辅导和进行实践环节考核,把好教学质量关;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保证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参与面向农村开考专业各教学点的助学与辅导。

五、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教学点必须履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的责任。告知考生应遵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并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提出明确要求。同一教学点的考生在连续两次考试中,若有3%及以上的考生被认定违规、违纪或作弊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六、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教学点必须按省考委公布的自学考试课程使用教材进行教学、辅导,不得使用或向考生提供盗版及非正式出版的教材。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办学资格。

七、参加面向农村助学辅导的考生报考自学考试,由教学点向所在市、县(区)考办统一组织集体报名报考,具体办法按教学点所在的市、县(区)考办通知执行。

八、为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主考学校每年报送自学考试面向农村开考专业助学辅导办学计划的同时,报送办学专业所有笔试课程可承担命题任务的教师名单(附件三)。所推荐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保密观念强,能按要求完成命题工作;

2.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善于合作;

3.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所涉及的有关课程的自学考试,本人没有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辅导;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本校在职从事该门课程的教学科研工作;

5.每个教师拟负责命题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每门课程的可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少于三人。

九、拟办学的有关主考学校必须按时向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提交的不在当年核准。从本次发文起,我办不再每年印发催报办学计划的通知,各主考学校可通过网址:www.stegd.edu.cn下载有关表格,自行打印。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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