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www.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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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起算点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缓刑考验期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2年)之日起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包括管制、无期徒刑、死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 |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累犯(5年) |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假释考验期限 |
从假释之日起 |
追诉期限 |
从犯罪之日起;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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