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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试卷(四)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2-29
 

  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上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0分)

  案情:甲电子工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电子元件的合同,约定甲厂于6月8日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处。

  6月5日,甲听说乙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中止合同,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说这是谣传,请甲不要相信,但甲厂坚持其要求,乙公司只好请其合作伙伴丙公司为其作保。丙公司知道该电子元件是利润丰厚的紧俏货,但甲厂只和少数几个大公司合作,而这段时期乙公司确实资金周转困难,丙公司提出以原价转售该批电子元件的一半给丙公司作为提供担保的条件。乙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过分,但找不到其他担保方式,又急需这批货,只好同意了。于是6月15日丙公司和甲厂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提出将一半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于是甲工厂指示丁运输公司发货。由于6月5日丁公司已将装好的电子元件卸车,现又要重新装车,工人产生不满情绪,便有野蛮搬运行为。6月18日,丁公司将电子元件运抵乙和丙处。乙公司收货后经检验发现有破损,便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甲厂派人查看后认为是丁公司搬运不合理所致,要求乙公司向丁公司索赔,乙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丙公司收货后,由于疏忽,未派人检验,未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

  1、甲听说乙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中止合同,如若中止合同,需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2、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售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厂和乙公司谁应该向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二、(本题18分)

  张三、李四、王五于2005年6月继承祖传下来的家宝——价值10万元的一幅名画。根据祖训,三人不得将此画流转入他人之手,也不得将其分割。于是三人约定由张三保管此画。同年8月,一位对美术深感兴趣的朋友赵六到张三家中做客,发现此画,就急于购买,当即提出可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此画,张三顾于面子,而且觉得价格也合理,就决定将画卖给赵六。事后,张三告知李四、王五。李四、王五要求将卖画的款项分给他们,于是张三就分给李四、王五各5万元。

  赵六购得此画后,由于资金紧张,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牛七。但是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六将该画交付给牛七,但赵六打算举行个人收藏品展,故与牛七约定,如果该画交付后半年内展览会举行,该画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牛七。根据此约定,赵六将画交付给牛七,牛七先期支付12万元价款,待支付剩余的8万元价款后所有权才转移。牛七的朋友己见此画后也很喜欢该画。于是己以22万元的价格从牛七处买得此画。己嫌该画装裱的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去庚装裱店进行装裱。因己未按期支付庚装裱店相关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即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同意庚装裱店的这种做法。

  又,赵六与牛七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将该画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赵六拥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看见该画,方知赵六在质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牛七。辛找赵六评理。

  【问题】

  1、分析本题所涉及的物权法律关系?

  2、张三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张三与赵六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牛七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庚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赵六能否以该画作质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三、(本题17分)

  被告人甲是A市质量监督站主任,在A市兴建一座桥梁时,承担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责,并签订了质量监督协议书。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甲不严格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投入使用,导致该桥梁跨塌,造成三十余人死亡,上百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A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经审查发现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便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给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在制作起诉书后,检察院向甲送达了起诉书,并告知甲可以委托辩护人。甲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中级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除审查卷宗材料外,还提审了甲。经审查,中级法院认为符合开庭审理条件,作出了开庭审理的裁定,在开庭前5日向当事人、鉴定人和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传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甲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而作了无罪辩护。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甲虽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却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案件宣判后第二天向被告人甲送达了判决书。甲接到判决书后立即要求上诉,并委托其律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本案后果极其严重,一审量刑过轻,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A市中级法院由原审合议庭成员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甲有期徒刑9年,法庭宣判时宣布重审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提起上诉。上诉期届满后,A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被告人收受不合格的钢筋、水泥供应商贿赂的新证据,根据该证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进行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并制作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犯有受贿罪,处以相应刑罚,将此刑期与原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公安局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为什么?

  2、人民检察院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为什么?

  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重审时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为什么?

  4、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为什么?

  5、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为什么?

 

 

 四、(本题25分)

  2006年3月,天丰科技公司(位于A市甲区)、育仁实业总公司(位于B市乙区)与金星建筑有限公司(位于C市)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天丰科技公司与育仁实业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由金星建筑有限公司在A市丁区黄金地段兴建一栋办公大楼;工程期为五个月,2006年9月,办公大楼必须能够投入使用。2006年8月初,办公大楼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大,金星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则提出因金星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06年8月底,金星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A市的人民法院和B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A市人民法院和B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

  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育仁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金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天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育仁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合并成天仁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仁公司)。合并完成之后,天仁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金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天仁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金星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仁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天仁公司分立成天仁投资公司和天仁产业公司。

  根据以上所述案情,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并加以分析:

  1、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2、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B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3、育仁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育仁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

  5、在天丰公司与育仁总公司合并成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后,诉讼地位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6、在天仁公司对金星公司提起反诉后,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8、在天仁科技实业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五、(本题15分)

  2005年9月8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宋某、蒋某和张某三人蒙面闯进庞某家。三个人进了庞某睡觉的房间,宋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庞的脑袋。一阵剧痛使庞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庞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庞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庞妻和庞儿惊醒,庞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蒋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张某见庞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蒋某和宋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庞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宋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庞妻倒地死亡。三人从庞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庞儿,宋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庞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庞儿一动也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庞家。庞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六、(本题30分)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围绕这一案件,社会引发了该不该免除王斌余死罪的大讨论,请你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表达看法并请详细论说之。

  七、(本题35分)

  据2002年9月29日的《南方周末》报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一位“改革派”院长的指挥下,开始了一项引进“先例审判”的改革措施。按照中原区法院的正式文件的解释:“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把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生效判决作为先例,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同时,文件还规定以下案件可以成为先例案件:(1)新类型的案件;(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3)对审判技巧、运用证据、使用法律等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4)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至于引进这种制度的价值,文件则定位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与效率。”并且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这项制度强调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参照先例审判作出判决时,要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就在这样的规定下,中原区法院运用这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了5起先例(均来自该院的以往判决)。

  请问:

  1、从法律推理角度而言,判例法体现的是何种推理类型?

  2、 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建立,可有哪些改革措施?

  3、 评论这样一个基层法院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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