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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三)答案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2-29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依据民事权利的不同效力,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请求权是特定的权利人得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A项正确。抵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因为抵销权的产生不需要他方作出对应的意思表示或者作出对应的行为,即其实现无需他方的对应义务,符合形成权的特征。B项正确。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权利人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独占并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属于支配权。C项正确。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并不能进行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协助作保证,故不具有排他性。D项错误。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相对人的积极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即容忍义务。所以,“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

  2.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甲在诉讼中放弃债权的效力当然及于乙、丙。D项正确。

  3.答案:D

  解析: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重要的解释。一是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公民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以自己劳动取得收入,且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二是无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的行为是有效的,包括接受赠与、奖励和报酬。由此可知,A中唱片公司不能以无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给付报酬的行为无效,C中也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赠与无效。在B中,虽然小张的收入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但由于其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劳动收入,而是来自馈赠,因此,也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D中,对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此项宣告,是对事实状态的公示,而不是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法律要件。

  4.答案:C

  解析:本题中孙某受邱某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选择C项。应当注意,本题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固然《合同法》第52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婚姻、遗嘱等形式。换言之,《合同法》通过之后,《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在合同效力范围以外仍然有效。本题之题干及选项只问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无涉,故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

  5.答案:A

  解析:赵某指定化工厂将50吨盐酸发给C市某贸易公司属超越代理权,但因赵某向化工厂出具了具有授权委托书性质的介绍信,化工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这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物资公司应承担该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可以向赵某追偿。

  6.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1994年3月1日前提出,才能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7.答案:B

  解析:考生面对本题,应该首先意识到考查的是混合共同担保。所谓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则本题中作为保证人的丙只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为16万元,故丙仅承担4万元的担保责任。这是对题干的初步分析。但是,担保期间内情况又发生了变化,即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发生了毁损,仅获得3万元的保险赔款,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故,此时抵押权转移到其代位物3万元赔偿金上。这样,物的担保的价值范围由原来的16万元降为14万元。而对此种情形,《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作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即此种情形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减少部分的担保责任,所以此时丙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6万元。B项正确。

  8.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意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押权的生效。本题中,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并订立了书面合同,则质押合同就于合同成立时生效,故,AB错误。债券已由周某交付质权人,因此质押权生效。另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公司债券未进行任何记载,故而不具有对抗力。因此,C项正确。

  9.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分期履行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C。

  10.答案:A

  解析: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推土机,甲公司享有与受领该推土机有关的受领人权利,包括产品质量瑕疵的求偿权,因而甲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适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此处的“干预”指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标的物或者出租人擅自变更标的物等,此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对租赁物选择的干预,故,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1.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不同。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则多付给某甲1万元,在银行与某甲之间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可以排除A项。某甲明知多收了1万元,没有积极返还给银行,而是用该款经商,这说明某甲是恶意不当得利人,因为他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某甲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返还义务并不免除,同时包括孳息。给合本案,某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1个月的利息作为孳息也应返还。3000元利润如何处理?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若甲是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12.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5000美金是谭某指定赠与其侄女谭芳的,是属于谭芳的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虽然财产在婚后才得到,但并不影响其归属。

  13.答案:D

  解析:由于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应当认定是以家庭财产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认定该14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题答案为D。

  14.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3月24日所发的《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若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又依《继承法》第3条,可知本题应选D项。

  15.答案:A

  解析:阿静早于被继承人阿雄死亡,当然不能继承阿雄遗产,但阿静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阿静的份额。故A项正确,B、D项错误。阿男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阿男女儿依法取得阿男的所有遗产,包括部分房屋、字画。因为阿雄的书面遗嘱部分有效。

  16.答案:D

  解析: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在首期出资缴纳后公司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有限责任”的理解较原“实缴实收”资本制复杂,要区分“实缴”和“认缴”。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均是以“认缴”或“认购”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故D为正确选项。

  17.答案:C

  解析:C项违反《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以上规定可知,A、B项表述正确,不选;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要求有公司住所,但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D项不选。

  18.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被授权后,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D项不合题意,不选。《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A项不合题意,不选,而C项符合题意,当选。依《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B项不合题意,不选。

  19.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A项公司注册资本由30万减资10万后还有20万,仍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故A项不选;《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项认为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C项表述错误。

  20.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只有B项正确。

 

  21.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故,本题答案为D。

 

  22.答案:B

  解析:在正确解答本题前,应首先弄明白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利益,在性质上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合伙人按份共有。因此,在本案中,刘丁不得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甲不能偿还债务,而直接变卖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也不得自行接管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故C、D项不符合题意。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为合伙是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其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因此A项也不符合题意。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

  23.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A项的说法不准确,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不当然退伙,还可以在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下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故A不正确,CD两项都不构成当然退伙,B项为正确答案。

  24.答案:A

  解析: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项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5.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此可见,A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故C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故D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B选项说法不够全面,不当选。

  26.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根据该法条规定,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B项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不为连带债务。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27.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上引法条可知,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的保险事故,不论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应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28.答案:B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艘转让的远洋货轮是巴拿马籍的,故适用巴拿马法律。考生可将本条与第271条、273条联系起来记忆。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9.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0.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因此②是错误的表述,可排除含②项的A、B、D三项。

  31.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2.答案:C

  解析:备选项中列举出了专利、实用技术等的有关特征,有一定的迷感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的构成要求有两点:一是积极要件,是指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内容有二:(1)有构成的要素,即商标须有文字、图形或其结合之一的构成,无法定之构成要素的商标,不发生客体之效果;(2)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谓有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具有鲜明的特色,便于识别是指商标的外观能使消费者据以辨别及区分其结合的商品与他人商标结合的商品,而不致发生混淆。二是禁止要件,是指商标须不具备的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是指《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8种情形。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新颖性是实用新型的必要条件。创造性是发明的必要条件。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是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因此A、B、D不正确,惟C是正确答案。

  33.答案:D

  解析:《商标法》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4.答案:C

  解析:(1)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有权出租、处分该物,这是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体现,但在行使中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可以排除D项。(2)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即抵押人欲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与以前《担保法》第49条规定不一致,考生应注意。

  35.答案:B

  解析:(1)《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丙的房屋就属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的财产,所以以该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必须经登记才有效,但,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物权法》重大立法转变,即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进行区别,考生对此也要多加注意。(2)《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本题中质权人乙并没有占有出质物,所以本题中的质押权亦是无效的。同抵押权一样,《物权法》对质押合同和质押权的生效也进行了区分,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质押权则于交付质押财产时才生效。综上所述,选项B是正确的。

  36.答案:D

  解析:该案的合理解答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问题。在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上,需注意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而民事诉讼法则有溯及力。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实体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不得适用于该案件的审理,但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则可以适用于该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7.答案:B

  解析:同等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的是国家之间互相提供诉讼上的便利;而对等原则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同等时,需要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得有应诉答辩权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

  因此,上述案例体现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

  38.答案:B

  解析:该题是一道综合性考查各种程序管辖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内容,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39.答案:B

  解析:首先分析题干。本题李某两次拒绝接收判决书,考生很容易联想到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留置送达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这是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对调解协议的反悔。这也正是解答本题的关键所在,即确定李某拒收的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依题干,李某拒收不准离婚的判决,故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其他方式均不合理。故B项正确。

  40.答案:D

  解析: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毁损被保全财产,因此,财产保全措施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易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该财产所需要的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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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三)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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