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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1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2-29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两种方式。

  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因此,法律编纂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

  2.答案:C

  解析:法的指引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3.答案:A

  解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如下分类:(1)按照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一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二是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委任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其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允许人们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我们可以得出:A项为义务性规则,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

  4.答案:A

  解析:按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当事人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命令性规则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与命令性规则均属于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一定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关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不是必须去实施此行为,并对此行为造成危害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属于授权性规则,是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则,而不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故B、C、D均不正确。

  5.答案:D

  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部门以后,由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但是这种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概念是近代以后的概念,因为只有近代以后才有严格的法律部门划分。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政治构想采取的是“一国两制”原则,虽然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不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因而,C选项说法正确。至于D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属于应选项。这个选项其实是与B选项相联系的。近代以后的“法律体系”概念是从部门法体系的基础上理解的,但近代以前并没有严格的部门法划分,像中华法系的中国更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没有“法律体系”。这时,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结构形成的体系,这种结构当然不是近代以后的部门法结构。

  6.答案:A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义务、超越法律权利或滥用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并非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因此,法律责任的履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答案:D

  解析:“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制定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根据上述引文,D项当选。

  8.答案:D

  解析:解答本题要求考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正确理解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范围,尤其是立法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这正是其自治权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无溯及力,这正是中央权威性的体现。因此可知A、B、C都是正确的,D错误。

  其实,选项C和D是矛盾的,二者必有一个是错误的,答案肯定是其中的一个。我们又可从常识判断,中央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是不可违背的,因此可得出D为答案。

  9.答案:C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考生应当了解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选举和候选人制度。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解答本题,我们可以从甲是否当选来入手。我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由题干我们可以得出所举事例为直接选举,那么,根据《选举法》我们可以得出,获得半数选票的甲当选,乙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在第一轮中当选,因此可以先排除A、D。

  我国《选举法》又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那么还应当在乙、丙、丁中另选出一名代表,并且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故可以排除B,C为正确答案。考生应注意,另行选举的候选人要按得票数的多少来确定,应以得票数的前两位为候选人,如果C项是乙丁为候选人,或丙丁为候选人,这都是错误的。

  10.答案:D

  解析:D项符合宪法总纲之内容,是正确答案,见于《宪法》第13条。疑惑之处在于A、B、C三项,A项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项宪法对华侨、归侨及侨眷权益的保护均作了规定,《宪法》第50条即为明证;C项宪法对劳动者休息及休养的设施建立亦作了规定,见于《宪法》第43条第2款。

  11.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而且同时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A、B项错误。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所以D项错误。

  12.答案:B

  解析: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是不同的。前者一般由本级人大任免,例外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进行任免;后者由本级人大任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此,可见B项应当选。至于县级以上人大选举行政首长,无须党的批准,而罢免无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3.答案:C

  解析:《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司法制度,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因此,C项错误。

  14.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知识点:司法审查在我国的现状,人大内部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上的差别。(1)由于我国未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参照适用规章,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全国人大内部设置的各种委员会是人大的内部工作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法律委员会可以受全国人大的委派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其无权改变或者撤销不合法或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无权撤销国务院部门规章。因此,B、C、D都不是有权机关。国务院作为部委的领导机关,当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故A正确。

  15.答案:A

  解析:《泰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是这一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冠于律首;内容上,纳礼入律,尤其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因此,它是中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16.答案:A

  解析: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

  17.答案:C

  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了《国法大全》的知识。《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28-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1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C项中“遵循先例”是英国普通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20.答案:D

  解析: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结束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开始。

 

 

 21.答案:C

  解析:《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据此,选项A、B、D都是错误的。因为拍卖标的有保留价(底价)时,若竞买人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拍卖人可以征得委托人同意再行对标的拍卖,故选项C正确。

 

  22.答案:C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以上规定可知,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为:(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据此,A项错误。根据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在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要求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不符合题意。商场无欺诈故意,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可知,D项不选。《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规定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C项正确。

  23.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购买的农药用于灭虫害虽然算不上农民对农药的消费,但由于可以参照本法进行,所以农民对购买甲农药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农药造成损害的,甲厂家应当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知,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广告经营者由于发布虚假广告,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形。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广告商为包庇经营者而使消费者赔偿无门,同时也是为了警告广告商为经营者打广告须谨慎,以免滥打广告。由于在本题中广告商丁不具有该情形,所以丁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答案: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故A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当选。

  25.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A、B、D选项是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修订后的《证券法》没有采纳该规定。

  26.答案:B

  解析:《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故本题选B。

  27.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法条规定可知A、D项不符合题意。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B项不符合题意。《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C项符合题意。

  28.答案:C

  解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水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同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故B项不符题意。同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因兼并丙公司已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符合题意,当选。同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故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

  29.答案:B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明示放弃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故A、C、D均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9世纪末出现了限制豁免主义,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目前,限制豁免的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认同。但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之前,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

  30.答案:B

  解析:添附也是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一种方式。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人为的添附包括围海造田、建筑堤堰等,自然添附包括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B项正确。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但是,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沿岸国在改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到不利;另外,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之规定,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均不构成领土的添附,故C、D项错误。A项是先占。

  31.答案:C

  解析:A项错误,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不超过24海里。B项错误,国家对于在该国毗连区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事项的行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C项正确,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的性质,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但是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上述范围内的管辖权,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其他区域,所以该项是正确的。D项错误,对于在毗连区内开始的对外国船舶的紧追,仅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的有关法律的违背,而不是对于任何违反沿海国法规的行为都可以行使紧追。

  32.答案:A

  解析: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使国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二是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B项要求外交保护的损害必须是由国家不当行为所致,如果损害仅涉及到外国私人的行为,国家不存在责任,不得行使外交保护。C项中甲国公民未持续保有甲国的国籍,因而无权要求甲国的外交保护。D项中甲国公民在乙国尚未用尽乙国法律规定的一切可利用的救济方法,因而无权要求外交保护。

  33.答案:C

  解析:A项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到的公约中的规定。B项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到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C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D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接受还是反对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34.答案:C

  解析: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使领馆以及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一般不受影响。(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①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第一,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第三,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②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的效力有两种情况:第一,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明文规定,该条约在战时中止其效力,如: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作出了这种规定;第二,另一种情况是,普遍性的多边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因战争开始而终止,但其中与交战行为相冲突的条款,可中止执行,待到战争结束后再恢复执行。③关于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适用。凡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于战争开始后不仅有效,而且恰恰必须适用。当事国应严格遵守。(3)经贸往来的禁止。(4)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因此,C项表述错误。

  35.答案:A

  解析: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本题中选项B、D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属直接调整方法;选项C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只有选项A为冲突规范,仅表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故属间接调整方法。

  36.答案:C

  解析:自然人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对于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各国一般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加以解决:(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住所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一般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而且住所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但也由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住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3条对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7.答案:B

  解析: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仅指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本题中,B项属于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的规范。A、C、D都是直接调整的规范。

  38.答案:B

  解析: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39.答案:B

  解析: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所在地,其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亦有例外,如运送中物品因扣押、损坏等原因而长期滞留于某地,则该物品的买卖可以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本例中,对遇难而经打捞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挪威法,认定丙之行为有效。

  40.答案:D

  解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作用,但是该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被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本题中,应当认定该有效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管辖权。在这里,我国的专属管理权排斥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不排斥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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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一)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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