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06)
一、单项选择题
2006年: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答案及解析: A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的具体法律规则,并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反,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在使用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广泛。(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因具有不同“强度”,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适用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予以适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商业化的产物,也是对效率追求的产物,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上必定有所欠缺,因此,在对其解释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对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该条规定十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和标准,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格式条款实际价值的取舍,所以,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答案及解析: C
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在当今社会,多数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仍有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故选项C 的后半段说法错误,其余选项正确。
3.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及解析: D
《立法法》第8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选项D正确。
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答案及解析: A
法是社会的产物,并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故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同时,法律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即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法律是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之结论。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本题可以用政治常识解答。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答案和解析: C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特点为同一法律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同时追究则由被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产生原因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社会关系的,由于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难免会产生重合,当一个主体实施一个行为时,从不同的角度看就会给他赋予不同的意义,让他为此负担不同的责任,于是竞合就产生了。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故C的后半段错误。
6.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答案和解析 : C
本题考查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科学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往往不是直接发生的,而实际经由生产关系的中介发生的;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通过影响生产关系而影响到法律的发展;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通过作用于生产关系而影响科技的发展的。故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科学技术的桥梁,因此,选项A、 B中的“直接”二字错误。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因此科技立法不能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否则该立法不会真正发生好的效果。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答案和解析:C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在不同国度是存在差别的。比如就解释标准而言,英美法系国家侧重客观注意,即从行为人角度探求法律真意;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主观主义,即探求立法者意图。故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多样的,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着还得依次是用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故解释者往往是同时综合使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以寻求法律的真正内涵。故选项B的前半段说法正确,而后半段说法错误。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有意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故选项D的前半段说法正确。但是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不具客观性。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他的附随情况,法律解释的任务是探求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这些都是客观的,并非纯主观。故选项D的后半段错误。
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在适用法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公民为了守法,均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予以确定。如法律规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故选项C是正确的。
2005年: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查 法律与利益关系。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所以A项正确。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因此B项“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可以成立。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故C项“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正确。法律将社会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D项的表述“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就存在问题。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查 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价值。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类。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面对事实与规范的严重矛盾,交警没有使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而是以人的生命为重,运用辩证推理解决法律问题,故A项错误。本题中,警察对出租车司机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是否违章进行了判断与说明,这不属于“行政解释”,仅为警察在法律执行中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因此,B项亦错。本题中,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有明显的矛盾,秩序与自由、正义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因此D项不能成立。而交警如果仅仅按照法条进行事实判断,就应当对司机进行处罚,这样法律的社会效果就出现严重问题;所以,警察通过法律的价值判断实现法律的精神和终极关怀,因而C项正确。
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答案及解析:D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要素、法律渊源。一般认为,物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本题中,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这样黄某就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为绝对权,故A项表述“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错误。在本题中,廖某虽然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是,他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且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符合责任主体条件,故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选项B错误。因此,C项“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不正确。本题中,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解决这一侵权案件,因此D项“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正确。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本题中,王某拾得陆某遗忘在商场门口的电饭煲,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王某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法进行,选项A正确。王某拾得电饭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因此选项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就不能成立,否则就违反责任法定原则。选项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曲解了公正原则。在归责问题上,不存在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没有法律根据,因此选项D不能成立。
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查法律的事实判断与法律的价值判断、司法解释、法律价值。法官认为邢某偷割电缆的行为不属于“小偷小摸”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根据邢某偷割电缆致使大面积停电3小时的事实而非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的事实,法官的判断建立在对事实的识别、选择上,这一过程有法官自身的情感、态度等价值因素,有其利益方面的考量,表现出主观性,所以“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的说法就存在问题,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符合题目要求。选项B比较清楚。《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选项B正确。在本案中,法官没有纯粹运用法律、事实、结论的三段论推理即演绎推理,而是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因此选项C正确。邢某对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认识有偏差,而非单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因此选项D正确。
6.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与道德关系。选项A比较简单。本题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并不意味着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郝某对季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选项B的表述“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成立。同理,选项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就错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一致性。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本题中,法官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是依法办事。因此选项D错误。
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查立法解释。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本题中,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选项B正确。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选项C的表述“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要求。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即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因此,选项D正确。
2004年: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及解析:B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答案及解析: B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由上可知B项正确。
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2004年卷一第3题)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点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答案及解析:C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知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根据以上内容可知,C项明显错误。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点为法律规则的分类。其分类如下:(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综上所述,本题A项正确。
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答案及解析:C
法的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2003年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答案及解析:B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故不选A.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故选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故不选C.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故不选D.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及解析:C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正是“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所在,故选C.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年卷一第3题)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答案及解析:B
<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故选B.A 、C 、D 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及解析:A
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乙①对,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②错,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涵义更为宽泛。乙③对,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5.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答案及解析:D
A 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2002年: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及解析: 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A选项与法律体系的概念相符合,因此A项正确。B选项涉及到中国法制史的知识,要求考生对“清末沈家本修律”这一历史事件有一定的了解。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故此B项正确。C选项考察“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至于D选项,首先需要明确法典的体例和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有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产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可见,D项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土、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及解析:B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次关系问题。从法律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等级特权社会的法律往往以义务为本位,而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A项和D项均正确。C项表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相互依存刑性,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其正确性在此无用赘述。B项则是义务为第一性,置权利于次要地位,颠倒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关系,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因此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及解析:A
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一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不满足这一要素,违法行为就不成其为“违法”行为。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因此,A为应选项。至于B、C、D项,虽然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具有例外情形,如无过失责任的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违法行为等。同时,其自身的界定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答案及解析:D
法律与道德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1)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既规定义务,又规定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因此A项正确。(2)在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上,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区别与法律的外在强制,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因此B项正确。(3)在法律与道德发生矛盾时何者优先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的看待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或正义性优先都是错误的。因此C项也是正确的。(4)D项的说法则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主义不认为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内容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反映的道德必然也具有阶级性,这种道德必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因此其内容只会是具体的,体现统治阶级的特定意志和利益。因此D项为应选项。
2000年:
1.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此种观点属于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理论?
A.规范责任论
B.历史责任论
C.环境责任论
D.社会责任论
答案及解析:D
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西方法学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它们分别宜人的自由意志、客观条件和法的规范作为规定法律责任的标准。本题题干的观点认为违法行为的发生由客观条件决定,主张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危害性来确认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这是典型社会责任论的观点。故D项为应选项。C项“环境责任论”是有意设计的干扰项,很容易混淆视听,但从题干“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表述来看,环境责任论的名称显然不够全面。
2.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择项中的哪一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6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20公里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3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
答案及解析:D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因法定条件的不同,免除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自助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A项是自助免责,B项是时效免责,C项是协议免责。只有D项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免责的情形。故答案为D。
3.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2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法的适用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解释
答案及解析:B
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的遵守与法的适用、执行、解释等概念的首要区别,是后三者需要特定的主体、即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专门机构、专家学者,而法的适用、执行和有权解释会发生法律效力,而法的遵守缺乏直接的法律效力。本题中黄某以公民身份做出举报行为,其行为不叶某的法律效力,是依照法律行使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活动,属于法的遵守。
4.下列哪项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
D.罗马法
答案及解析:B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以及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三大代表性渊源,也即题中AD两项的内容。B项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在渊源上属于英美法系。C项教会法是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一些其他教派教会法规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教会法规集是罗马教廷正式编写的(宗规大全)和<天主教会法典),也是大陆法系的法渊源。故此,B项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