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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考试卷四答案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2-28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本试卷为实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各题,简要回答每一实例所提出的问题(共10题)。

  一、1、 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5、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法院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二、1、基金会的成立不合法;2、借款合同无效;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4、所以,本案中丙中学并不对另一联营人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甲不能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甲不能要求谭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7、甲不能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8、法律保护甲的债权。

  三、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够要求退车。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四、1.第1项决定不合法。2.第2项决定合法。3.第3项决定不合法。4.第4项决定不合法

  五、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2.天南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依《仲裁法》第28条及《民诉意见》第31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款之规定,天南公司可根据与海北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1.甲可依《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行使代位诉讼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2.债权人甲应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3. C县人民法院管辖。4.甲和丁应为共同原告。5.法院不予受理。6.法院应当中止甲提起的诉讼。7.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起诉;而对于另外3万元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告知甲另行起诉。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七、张某与郭某在非法扣押赵某的女儿A和将A出卖给陈某的犯罪活动中构成共同犯罪;综合案情,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1.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自首。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属于从犯;(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重大)立功。

  九、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法院首先应当依法接受;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其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非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决定;

  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这一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应当由该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十、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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