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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3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2-27
 二、多项选择题

  1.A、C、D[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题中签订合同属于经济行为;有价证券属于物;荣誉称号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道德产品。个体工商户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C、D[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公司法》的规定。其他项目的表决通过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例如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选举和更换董事等。

  3.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B项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即可。

  4.C、D[解析]本题考查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本题中,C项支付日期超过了3个月的规定,D项支付110万美元未达到购买总金额的60%。

  5.B、C、D[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据此,A项错误;如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据此,B项正确;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主债务人要求清偿。据此,C项正确;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从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据此,D项正确。

  6.B、C[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A、B、D[解析]本题C选项净资产额减至人民币5000万元,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

  8.C、D[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9.B、C、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10.A、D[解析]超倍累进税率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

  11.A、B、C[解析]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2.A、C、D[解析]《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其中不包括彩电。

  13.A、B、D[解析]纳税人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14.A、B、C[解析]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15.C、D[解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行为,注意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城市房地产出租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判断题

  1.√[解析]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本题中的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2.×[解析]本题考察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解析]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4.√[解析]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6.√[解析]免征额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7.√[解析]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8.×[解析]根据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不是可以按照3%计算扣除。

  9.×[解析]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10.√[解析]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四、简答题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要点(1)应为“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要点(2)应为“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要点(3)应为“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决议之后,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1)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构成偷税罪。该公司偷税数额为18760元(14000+4760),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为:18760÷ (18760+53000)×100%≈26%,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

  (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1.(1)中国建设银行甲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甲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甲支行对甲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甲厂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甲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乙公司债权。

  ②甲厂欠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终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甲厂欠丁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甲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甲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

  计算过程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甲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甲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第一,支付破产费用;第二,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支付所欠税款;第四,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甲支行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计算过程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 [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甲支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2.(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2×(1-13%)+3×(1-7%)+8]÷(1-30%)=67.61(万元)

  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67.61×30%=20.28(万元)

  ②实行从价定率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4.(1)营业税

  ①运输收入营业税=(8600+200)×3%=264(万元)

  ②取得甲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240×3%=7.2(万元)

  ③取得乙公司租金收入营业税=160×5%=8(万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264+7.2+8=279.2(万元)

  (2)企业所得税

  ①收入总额=8600+200+240+160+32÷(1-20%)

  =9200+40=924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5‰+(9200-1500)×3‰=30.6(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0-30.6=19.4(万元)

  ③广告费扣除标准=9200×2%=184(万元)

  广告费超标准=250-184=66(万元)

  ④工资费用扣除标准=320×0.08×12=307.2(万元)

  工资费用超标准=428-307.2=120.8(万元)

  ⑤工资附加三费扣除标准=307.2×(14%+1.5%)=47.616(万元)

  (因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所以2%不能扣除)

  工资附加三费超标准=74.9-47.616=27.284(万元)

  ⑥应纳税所得额=9240-6300.46-279.2-(1200-19.4)-(600-66)-(428-120.8)-(74.9-27.284)=590.924(万元)

  ⑦200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0.924×33%=195(万元)

  ⑧境外收益应抵扣税额=32÷(1-20%)×30%=12(万元)

  ⑨年末应补缴所得税=195-110-12=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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