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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一般进出口货物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1-6
  一、概述
  (一)概念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在这里,“一般进出口”指的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一般”只是海关业务中的一种习惯用语,本身并无特别含义,用其作为一种海关监管制度的标志,便于区分其他的海关监管制度,比如“保税进出口”中的“保税”也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 
  2.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一般贸易货物中的“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海关贸易方式统计指标之一。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如前所述,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进出口的货物。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 定减免税货物。 
  (二)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出口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货物可以在关境内自由流通或运往境外。 
  (三)范围 
  1.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于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后,如果改变“保税”或者“暂时”状态,转为实际进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再次办理实际进出口的申报、纳税手续。这时,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已经改变性质,成为了一般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 
  (1)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不包括享受特定减免税的); 
  (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9)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进出口货样广告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 
  ①进口属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每次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的(不包括旧机电产品和应当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免于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②进口除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免于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③除上述①项和②项以外的进口货样广告品,应当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④出口货样广告品,每批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此以外的出口货样广告品应当申领出口许可证。 
  (10)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出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如,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转内销的货物;(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①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②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 
  ③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四)报关要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涉及面很广,几乎包括了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海关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报关作业中,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技术范围; 
  2.属于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或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都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货物,应当先办理报检手续,后办理报关手续; 
  4.对于国家已经宣布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货物,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 
  5.对于国家宣布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货物,对海关总署公告宣布已经达到配额总量或国别限量的,该货物报关进口时应当向海关增加缴纳特别关税; 
  6.我国出口货物复运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其经营范围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口自产产品。 
  8.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应当填写两份报关单,一份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作为海关的统计专用;一份按货物的实际支付租金填写,作为海关征收关税专用。 
  二、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4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 
  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货物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申报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货物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单4大类。 
  (1)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2)特殊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担保文件等; 
  (3)预备单证: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 
  (4)报关单: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需要提交时)是随附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申报前看货取样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海关要求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于境外发货人传递的信息资料等方面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无法准确掌握货物的实际状况时,为了向海关如实申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先看货取样,后办理报关手续。 
  5.申报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先后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实行无纸通关项目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来源考-试-大网。 
  6.电子申报 
  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方式有4种,前3种方式是目前经常使用的,第4种方式现正在个别海关试行,不久将可能成为电子报关的主要方式。以下是电子申报的4种方式: 
  (1)终端录入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委托经海关登记注册的预录入企业使用连接海关计算机系统的电脑终端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2)委托EDI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委托经海关登记注册的预录入企业使用EDI方式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3)自行EDI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企业办公地点使用EDI方式自行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4)网上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企业办公地点连接因特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上述4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应当根据报文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一旦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7.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完成电子申报后,在计算机上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必需的申报单证,提交给指定的海关,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进行查验,并开具税费缴纳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自被海关接受时起,其申报的单证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海关接受货物的申报方式有两种:一是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二是纸质报关单形式。因此,海关接受申报也有两种情况,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和接受纸质报关单的申报。 
  (1)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是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接收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按预先设定的参数进行逻辑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2)接受纸质报关单的申报,是指海关关员接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后,进行登记处理。凡是海关关员已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8.修改申报内容或撤消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内容不得修改,申报也不得撤消。但是有以下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 
  (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 
  (2)海关放行出口货物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时; 
  (3)报关员或者专业预录入企业人员在计算机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错; 
  (4)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罚。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海关处罚后,可以申请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对其中构成走私,海关做出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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