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1-6
8.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1)行政裁定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①原行政裁定错误的;②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③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2)行政裁定的失效。海关做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9.异议审查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做出审查决定。 四、海关行政复议 (一)含义及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海关是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据《海关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管理者,无权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它只能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获得补救。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海关。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首先,在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中,海关作为行政主体,不是复议申请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其次,在海关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也不可能是除海关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第三,海关工作人陋是以海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代表的是海关,其行为后果应归结为其所在海关, 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不应是海关工作人员个人,而只能是海关。 (3)海关的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其次,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不能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海关。 因为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其他行政机关都不能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所以,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3.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地说就是:第一,上级海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下级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可做出相应的撤销、变更决定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上级海关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查明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找出海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使下级海关改进行政执法活动,防止在今后执法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海关行政复议具有维护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海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关系密切,无论是海关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影响。一旦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会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海关行政复议能够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海关的复议机关可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它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二是裁决要适当;三是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回避,不得不作为。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 (4)及时原则。它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做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之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5)便民原则。它就是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随时考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申请权力如何更加便利,即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以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照顾到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 (6)有错必纠原则。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到有错必纠,才能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本来目的。 (二)适用范围 1.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对海关做出的罚款、没收货物、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执业,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3)其他行政行为①对海关做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关于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②认为海关违法收取保证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提起海关复议。其中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有3种情况:第一,海关违反规定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义务并令其履行;第二,海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超过法定义务量的义务;第三,海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向海关申请依法颁发的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时,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 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认定,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也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 除以上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和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海关复议: (1)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等决定; (3)海关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三)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4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包含不同的要求。具体介绍如下: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复议机关收到后一个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符合事实根据;④属于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⑤属于受理海关复议机关的管辖;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对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白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应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的;(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列明的特殊情况;(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5)不属海关管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6)已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7)申请复议未递交复议申请书的,暂不受理,并告知在法定期限递交正式的复议申请书。 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海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它是整个海关行政复议程序的关键,也是最复杂的阶段。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一般有以下步骤: (1)海关行政复议人员必须首先认真阅读复议材料,审阅全案卷宗材料; (2)核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应当出示证件,做调查笔录。同时,复议机关在审查案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审查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对复议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分别做出以下复议的决定: (1)决定维持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决定维持:第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正确;第二,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符合法定权限;第四,符合法定程序;第五,内容适当。上述5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2)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做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限期履行包括两种期限:一是由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期限;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限。做出这种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某一法定职责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第二,被申请人具有这一法定职责;第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此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做出此类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海关行政复议机关除了就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做出上述决定外,还可就复议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以下决定: 一、受理决定、不受理决定和直接处理决定; 二、停止原具体海关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四、撤销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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