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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增值税暂行条例需上升为法律
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1-25

    增值税转型改革已成定局,它的全面推开,将为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名称上还有“暂行”二字,且增值税条例实施已

15年,目前的经济环境、交易情形、征纳税环节等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有很大区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

应现实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这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会使统领整个税法体系的龙头法

———《税法通则》的制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提高增值税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已是当务之急。

    暂行条例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各行政规章在适用上存在矛盾急需统一

    国家出台的扩大内需政策,其中之一便包括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早前众说纷纭的猜测豁然明朗。

    经测算,明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

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

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更

重要的是为增值税立法扫清了障碍。”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说。

    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据了解,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

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转为消

费型增值税,即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徐孟洲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

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

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更明确地表示,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

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

市场长期投资主体。

    而这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征收率也做了大幅下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

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

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

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

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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