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疆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规范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世界”、“国际”等字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样规定。
今后,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名称。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应规范、明确。规范名称统一为:“××自治区(市、县)××职业培训学校”,须注明外文名称的,其规范外文名称要与中文名称一致。其他名称须经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通知》同时规定,今后,我区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通知》明确,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超过备案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牟取暴利;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侵犯教职员工和受培训者合法权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年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