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0-15
1.合营企业应当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2.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3.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成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4.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5.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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