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圳教育在线 来源:szedu.net 更新日期:2008-10-15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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